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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刑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亚明贩卖毒品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亚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刑终81号原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亚明,男,汉族,1972年2月20日生,初中文化,甘肃省定西市人,无业,1994年10���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定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2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原定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亚明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甘110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亚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7年1月,被告人李亚明在定西市安定区自由街席金银家中、工商银行中华路支行、友谊广场附近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高新军贩卖毒品海洛因三包,共计0.8克。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证人高新军、席金银的证言、被告人李亚明的供述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亚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亚明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但其在审理中能够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亚明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根据被告人李亚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亚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随案移交的现金39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李亚明的上诉理由: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量刑不当。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法院对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世全审判员  李 瑛审判员  邢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