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韩道富、汪恒芳与山东圣琪生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道富,汪恒芳,山东圣琪生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3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韩道富、汪恒芳被执行人山东圣琪生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韩道富、汪恒芳与被执行人山东圣琪生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道富、汪恒芳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鲁0883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883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