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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韩道富、汪恒芳与山东圣琪生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道富,汪恒芳,山东圣琪生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83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韩道富、汪恒芳被执行人山东圣琪生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韩道富、汪恒芳与被执行人山东圣琪生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韩道富、汪恒芳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鲁0883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883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