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远谷与罗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谷,罗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1155号原告:陈远谷,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杜江,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家林,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与陈远谷系父子关系。特别授权。被告:罗松,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远谷与被告罗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远谷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远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00元,减半收取172.00元,由原告陈远谷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波人民陪审员 王明建人民陪审员 董远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