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执字第3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郭禹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禹,阎慧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878号申请执行人:郭禹,男,196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被执行人:阎慧声,女,1940年8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郭某与阎某继承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阎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鑫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