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赤峰市青山水泥有限公司白石矿与侯胜军、于秀芝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青山水泥有限公司白石矿,侯胜军侯某,于秀芝于某,侯胜勇侯某,侯磊侯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1511号原告赤峰市青山水泥有限公司白石矿,住所地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石灰窑村。法定代表人艾相宇艾某,经理。被告侯胜军侯某1,男,39岁,满族,个体,住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头道营子村六组。被告于秀芝于某,女,67岁,满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侯胜勇侯某2,男,33岁,满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侯磊侯某3,男,24岁,满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青山水泥有限公司白石矿与被告侯胜军侯某1、于秀芝于某、侯胜勇侯某2、侯磊侯某3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青山水泥有限公司白石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5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海岗代理审判员 李建伟人民陪审员 杨树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