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23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陈某1等继承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陈某1,陈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财保54号申请人王某1(曾用名陈贝贝),女,汉族,1994年11月21日出生,住灌云县。被申请人王某2,女,汉族,1949年8月6日出生,住灌云县。被申请人陈某1,女,汉族,1971年6月29日出生,住灌云县。被申请人陈某2,男,汉族,1980年4月14日出生,住灌云县。关于申请人王某1和被申请人王某2、陈某1、陈某2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为使以后的判决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2所有的灌云县伊山镇河东村口庄31号(房产证号为:灌房权证伊山镇字第××号、00××60号、00××61号的拆迁款20万元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2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王以花所有的苏G×××××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某2所有的灌云县伊山镇河东村河口庄31号(房产证号为:灌房权证伊山镇字第××号、00××60号、00××61号)拆迁号3-10拆迁款20万元,冻结时间为一年,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二、查封担保人王以花所有的苏G×××××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时间为二年,查封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兴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芳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