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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婺源县财政局、江西省宇翔日用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婺源县财政局,江西省宇翔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30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婺源县财政局,住所地婺源县紫阳镇东溪路5号,机构代码01479966-9。法定代表人赖兴发,男,该局局长。受委托征收机关婺源县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婺源县紫阳镇蚺城路26号,机构代码01479908-7。法定代表人李灶龙,男,该会理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宇翔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工业园区,统一信用代码91361130071812460W。法定代表人李国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婺源县财政局与被执行人江西宇翔日用品有限公司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婺源县财政局的委托征收机关婺源县残疾人联合会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江西省宇翔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30执1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倡勋审判员  俞向标审判员  李永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危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