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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30执字5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先贵、余锦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贵,余锦云,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30执字5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先贵,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务农,户籍地南丰县,现住广昌县。被执行人余锦云,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居民,户籍地广昌县,现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定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先贵申请执行人余锦云、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余锦云、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工商、土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其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0日,双方当事人就赣F×××××路虎车转让事宜,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详细内容见执行和解协议),经结算抵扣本案执行款32220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余锦云、江西宏瑞陶瓷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昌县人民法院(2016)赣1030执5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标的款人民币691600元、执行费12538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胡才生审判员  孙智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