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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天富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富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2民初935号原告:天富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18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西座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499464XW。法定代表人:杨志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亿洋,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下河乡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671936846X。法定代表人:贾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天富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达公司)与被告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富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亿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林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富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东林公司偿还天富达公司货款69412.5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82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9412.5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17年4月27日为6825元)。事实和理由:东林公司与天富达公司系长期合作商业伙伴,东林公司先后向天富达公司购买了价值429412.50元的电子元件等货物,东林公司总计付货款360000元,尚欠69412.50元。经天富达公司多次催讨,东林公司未付清余款。东林公司未作答辩。天富达公司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收款单7张,证明东林公司尚欠天富达公司货款的事实。东林公司未提供证据。本院依法对本案的证据认定如下:东林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诉讼权利。天富达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收款单7张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东林公司与天富达公司系长期合作商业伙伴,东林公司先后向天富达公司购买了价值429412.50元的薄膜电容电子元件等货物,东林公司总计付货款360000元,尚欠69412.50元。经天富达公司多次催讨,东林公司未付清余款。本院认为,东林公司向天富达公司采购薄膜电容,有天富达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张、收款单7张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天富达公司依约履行交付货物义务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后东林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属违约,现天富达公司主张东林公司支付货款合法有理,予以支持。天富达公司主张以69412.5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7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依法调整为自起诉之日(2017年5月5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综上所述,天富达公司主张判令东林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合法有理,予以支持。东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天富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货款69412.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5月5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驳回天富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计853元,由天富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负担76元,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7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建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嘉琳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