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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7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陆勇与临沧宇航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勇,临沧宇航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922号原告:陆勇,男,1986年1月6日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被告:临沧宇航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黄果园(新安路67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陆勇与被告临沧宇航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陆勇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陆勇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陆勇负担。审判员  杨文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