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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栾志清与边俊英、王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志清,边俊英,王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270号申请执行人:栾志清,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边俊英,女,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王新民,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在执行栾志清与边俊英、王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栾志清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栾志清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向被执行人边俊英、王新民送达《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2017年6月13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边俊英、王新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边俊英、王新民无存款、无车辆,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栾志清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结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心龙审判员  杨国红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小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