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巨益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巨益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昌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经济开发区太湖大道1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36876259B。法定代表人:徐克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操振,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山东巨益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城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6920229984。法定代表人:孙寿山,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2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巨益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1289891.44元(含执行费15147.44元),或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厚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