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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定祥与李登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定祥,李登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094号原告:杨定祥,女,196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李登品,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杨定祥与被告李登品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杨定祥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定祥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定祥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定祥负担。审判员  袁正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明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