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定祥与李登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定祥,李登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094号原告:杨定祥,女,196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李登品,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杨定祥与被告李登品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杨定祥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定祥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定祥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定祥负担。审判员 袁正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明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