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祁孟安、祁晓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祁孟安,祁晓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1306号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临颍县迎宾路192号。法定代表人:游保金,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岳保申,任联社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被告:祁孟安,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祁晓培,男,3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祁孟安、祁晓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余款退还原告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判员 贾颖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