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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房樑诉被告张元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樑,张元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1390号原告:房樑,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张元彪,男,汉族,1949年8月29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房樑诉被告张元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被告张元彪的准确送达地址,造成无法对本案进行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房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