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刑更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罪犯李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刑更11号罪犯李越,男,生于1995年10月19日,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邻水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元,所获赃款7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在法定期限内,该犯未提出上诉。该犯于2015年3月24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李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11分。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四川省达州监狱提请对罪犯李越减刑案未发现提请不当,建议依法办理。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越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电子线圈加工的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11分,罚金及所获赃款共27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四川省川东监狱罪犯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越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跃审 判 员 谭 兴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书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