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5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富宏刘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富宏,刘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698号原告: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漳县武阳路商贸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邵泽平,男,汉族,1965年2月26日出生,甘肃省渭源县人,住甘肃省渭源县清源镇崔家河村堡子山社**号。系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建强,男,汉族,1991年10月8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住甘肃省漳县黄土坡村七社。系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刘富宏,男,汉族,1982年9月23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武当乡远门村远门社。被告:刘飞,男,汉族,1984年8月28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教师,住漳县武当乡李家河村李家河上社。原告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富宏、刘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39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95.5元,由原告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赵莉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念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