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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山东省鄄城县食品公司与宋继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鄄城县食品公司,宋继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6民初1206号原告:山东省鄄城县食品公司,住所地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孙膑路中段路西13号法定代表人邢玉芳,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亮(特别授权),鄄城诚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继勇,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特别授权),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华,男,1965年12月1日,汉族,农民,住鄄城县,系被告表叔叔,特别授权。原告山东省鄄城县食品公司诉被告宋继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省鄄城县食品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鄄城县食品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车文起人民陪审员  李勋芳人民陪审员  李肃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淑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