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鼎龙达(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龙图天瑞(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鼎龙达(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龙图天瑞(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鼎龙达(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1号53号平房。法定代表人:李扬,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图天瑞(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5号3号楼1#商场(01层)内103室。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北京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平亮,北京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鼎龙达(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图天瑞(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76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鼎龙达(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其已四次付款至被上诉人股东燕x的账户内,而非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内,燕x的账户开户行不在北京市海淀区,合同履行地不在北京市海淀区;燕x的账户开户行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鼎龙达(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龙图天瑞(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大唐西市项目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北京市海淀区也是双方约定接收钱款的账户所在地,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该约定管辖法院不违反人民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鼎龙达(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所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鼎龙达(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鼎龙达(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良胜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焦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