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彭运兰与福泉市牛场镇双龙村营盘坡小学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运兰,福泉市牛场镇双龙村营盘坡小学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014号原告彭运兰,女,汉族,1949年10月20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委托代理人贺仕军,男,汉族,1984年5月5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被告福泉市牛场镇双龙村营盘坡小学,住所地:福泉市牛场镇双龙村营盘坡组。负责人王国仙,女,汉族,1978年7月14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委托代理人袁正喜,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生,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原告彭运兰诉被告福泉市牛场镇双龙村营盘坡小学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彭运兰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运兰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运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彭运兰负担。审判员 许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