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2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慧与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慧,邱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922民初372号原告陈慧,女,汉族,出生于1982年11月10日,甘肃省民勤县人,巴丹吉林镇政府工作人员,现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委托代理人毛勇,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8月6日,甘肃省民勤县人,塔木素苏木政府公务员,现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系陈慧丈夫。被告邱霞,女,汉族,出生于1985年9月2日,内蒙古阿拉善右旗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原告陈慧诉被告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乌兰柯汉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慧的委托代理人毛勇、被告邱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4月24日,被告邱霞因资金紧张向原告陈慧借款161200元用于周转,双方约定一年后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还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612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邱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4日,被告邱霞向原告陈慧借款1612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被告邱霞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到期后,被告未按期还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612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说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原告借款。原告的诉求因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邱霞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陈慧借款1612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4.00元,减半收取1762.00元,保全费720.00元,由被告邱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乌兰柯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邬 博 一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