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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董文革诉陈万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革,陈万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025号原告董文革,男,汉族,1967年6月9日生,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强,荣县附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荣县附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万兴,男,汉族,1964年10月19日生,住四川省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东,荣县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革诉被告陈万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当事人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文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董文革负担。审判员  廖路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