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第4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谷传祥与王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传祥,王俊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404-2号申请执行人:谷传祥,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临汾市尧都区人,住曲沃县。被执行人:王俊强,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曲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俊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9月6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俊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俊强在中国建设银行曲沃县支行工资收入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新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