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任庆华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庆华,任茂菊,常宝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969号申请执行人任庆华,男,192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任茂菊,男,194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常宝芝,女,194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任庆华与任茂菊、常宝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5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泽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