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7执112号被执行人:李林,男,1987年8月18��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本院在执行李林因盗窃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