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董文虚与许方铅、李玉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虚,许方铅,李玉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85号原告:董文虚,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树尧,苍南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方铅,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下落不明。被告:李玉云,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虚与被告许方铅、李玉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文虚因与对方协商,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文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计332.50元,由董文虚负担。审 判 长 王玲栗代理审判员 林 杰人民陪审员 林维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文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