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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董文虚与许方铅、李玉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虚,许方铅,李玉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85号原告:董文虚,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树尧,苍南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方铅,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下落不明。被告:李玉云,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虚与被告许方铅、李玉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文虚因与对方协商,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文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计332.50元,由董文虚负担。审 判 长  王玲栗代理审判员  林 杰人民陪审员  林维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林文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