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执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陈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4执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巨鼎国际商厦404号。法定代表人朱声望。被执行人陈伟,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2017年1月24日,本院以(2017)浙1004执1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车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04执1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31日10时至2017年6月1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车辆。2017年6月1日,买受人江伊妮(身份证号码)以12.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抵押权人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从拍卖款中为其留有相应的份额,上述抵押权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车辆的查封。二、撤销抵押权人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的抵押权。三、被执行人陈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归买受人江伊妮(身份证号码)所有。四、买受人江伊妮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应 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