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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广振、杨磊等与正阳县真阳镇邹楼村民组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振,杨磊,正阳县真阳镇邹楼村民组,邹双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550号原告杨广振,男,汉族,1966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原告杨磊,男,汉族,1970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正阳县真阳镇邹楼村民组。村民组组长邹国强。被告邹双毛,男,汉族,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杨广振、杨磊诉被告正阳县真阳镇邹楼村民组、邹双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提供地址向被告邹双毛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查找不到其下落,本院又限期由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邹双毛的准确地址,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被告邹双毛的详细住所地。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原告的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而本案原告提供不出被告邹双毛的详细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广振、杨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新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