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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3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与赵本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赵本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813号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车城大道402号附1号1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320465560X。法定代表人:吴中国,男,1973年6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华,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被告:赵本惠,男,汉族,现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与被告赵本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钰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友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