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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芜湖茂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茂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蒙城县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287-2号申请人:芜湖茂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左岸生活社区C5#楼1-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57017735W。法定代表人:魏银锁,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法定代表人:刘国福,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蒙城县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蒙城县盛世家园小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70429247N。法定代表人:胡中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芜湖茂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蒙城县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芜湖茂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蒙城县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或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申请人芜湖茂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袁燕所有位于巢湖市健康西路信泰国际花园A区4幢3601室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芜湖茂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蒙城县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20万元的财产;二、冻���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三、查封申请人芜湖茂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袁燕所有位于巢湖市健康西路信泰国际花园A区4幢3601室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