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3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武华与闫晓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华,闫晓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729号原告:武华,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晓龙,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新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彦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