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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3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武华与闫晓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华,闫晓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729号原告:武华,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晓龙,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新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彦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