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30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沈某与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赵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878号原告:沈某,男,1977年9月3日出生,身份号码150430********,汉族,农民。被告:赵某,男,45岁,汉族,农民。原告沈某与被告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沈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沈某负担。审判员  谷文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