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卜某某与被告贾某某、贾某甲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某,贾某某,贾某甲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974号原告:卜某某,女,193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东坑村*组***号,农民。被告:贾某某,男,194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东坑村*组,农民。被告:贾某甲,男,194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东坑村*组,农民。原告卜某某与被告贾某某、贾某甲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卜某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免收。审判员 常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