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盐城翔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崔伟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盐城翔宇科技有限公司,崔伟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3民初705号原告:江苏盐城翔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MA1M9NGA4B(1/1),住所地建湖县高新技术经济区科创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李琳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岩,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建湖县。被告:崔伟佳,男,1989年5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垦社区。原告江苏盐城翔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崔伟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盐城翔宇科技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伟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江苏盐城翔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崔伟佳给付播种机款28 800元;2.诉讼费用由崔伟佳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崔伟佳购买翔宇公司的电动播种机12台,每台价格2 400元,并给翔宇公司打下欠条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0月10日,经翔宇公司多次催要,崔伟佳均以种种理由推托未给付播种机款,现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崔伟佳未答辩。原告江苏盐城翔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据及被告崔伟佳质证情况:被告崔佳伟出具的《欠条》1份,证明崔佳伟欠播种机款28 800元。被告崔佳伟放弃质证权利,经本庭审核,证据的内容真实,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应予采信。被告崔佳伟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被告崔佳伟购买原告翔宇公司生产的电动播种机12台,每台价格2 400元,共计28 800元。崔佳伟于2016年9月23日给翔宇公司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欠款28 800元,还款日期为10月10日。经翔宇公司多次向崔佳伟催要播机款,但崔伟佳一直未给付所欠货款。本院认为,原告翔宇公司与被告崔伟佳自愿达成的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关系合法有效。翔宇公司已履行向崔伟佳交付电动播种机的义务,崔伟佳应按照约定履行给付翔宇公司电动播种机款的义务。因崔伟佳未按约定履行给付电动播种机款义务,翔宇公司主张崔伟佳给付所欠播种机款28 8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崔伟佳给付原告江苏盐城翔宇科技有限公司电动播种机款28 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被告崔伟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曲贵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婧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