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光绪与被执行人梁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光绪,梁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473号申请执行人:吴光绪,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被执行人:梁金霞,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光绪与被执行人梁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梁金霞现在监狱服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吴光绪确认。申请执行人吴光绪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久福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于 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 凌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