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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执2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与宜昌市鼎盛劳务有限公司、余东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宜昌市鼎盛劳务有限公司,余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2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红旗汇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双莲装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恒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市鼎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五龙大道移民青年创业园办公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余东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东波,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宜昌市鼎盛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82民初1343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宜昌市鼎盛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70333元及律师费1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960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申请执行费2605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鼎盛劳务有限公司、余东波的银行存款185468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85468元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田殿勇执行员  林华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