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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5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俊广与被执行人雅文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广,雅文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5执515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广,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雅文奎,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张俊广依据(2016)宁0425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雅文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俊广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25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徐安世审判员  赵憧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