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春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674号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路裕福国际2#20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6177377XE。法定代表人陈柏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卢春华,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卢春华已缴清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天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