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02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奕与李学义、孙秀娟买卖合同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奕,李学义,孙秀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2985号原告:王奕,男,汉族,1968年5月3日生,职员,现住宁江区。被告:李学义,男,汉族,1967年3月14日生,农民,现住松原市前郭县。被告:孙秀娟,女,汉族,1970年1月24日生,农民,现住松原市前郭县。原告王奕与被告李学义、孙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李学义、孙秀娟给付王奕货款10000元,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胡    萌人民陪审员 郑  淑  英人民陪审员 张  雪  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宇祺(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