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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海曙亿茂塑化有限公司、马亚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海曙亿茂塑化有限公司,马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3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曙亿茂塑化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68426732XA。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蓝天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龚嘉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亚萍,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曙亿茂塑化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马亚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0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亚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曙亿茂塑化有限公司货款27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5元、申请执行费30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马亚萍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马亚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亚萍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曙亿茂塑化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03执2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