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2民初5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赤峰天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赤峰天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5063号原告: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文婷,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天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田元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文全,内蒙古木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天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赤峰天冠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92.93元,减半收取38396.4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赤峰华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聂文江人民陪审员  格日乐人民陪审员  贾玉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