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行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永俊诉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行政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俊,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行终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俊,男,1955年3月26日出生,朝鲜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委托代理人盖国增,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朝鲜族,住址辽宁省东港市新兴管理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李永俊因诉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行初16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永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永俊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永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永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江审 判 员 徐桂伶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