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程安亮与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安亮,周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民初2908号原告:程安亮,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周凯,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程安亮与被告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及借款利息(自2016年12月24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安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被告周凯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后原告催讨借款本息未果,故诉请判令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凯给付原告程安亮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由被告周凯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