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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芳芳、湖北海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芳,湖北海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刘芳芳,女,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被执行人湖北海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攀。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市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樊高人仲裁字[2016]83号仲裁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湖北海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刘芳芳工资4150元、返还申请人押金50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海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海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47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张志辉代理审判员  李晓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柯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