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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辖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凯盛,凯悦汽车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辖终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新丰路165号。法定代表人:赖振元,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安县左卫镇京西煤炭城院内。法定代表人:阴启宝,系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凯盛、凯悦汽车项目部,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家口南山产业集聚区沃尔沃汽车生产基地。负责人:袁海华,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凯盛、凯悦汽车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0728民初7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凯盛汽车项目部张家口预拌(商品)混凝土临时供应合同》、《凯悦汽车项目部张家口预拌(商品)混凝土临时供应合同》两份合同涉及的买卖纠纷仅有《凯盛汽车项目部张家口预拌(商品)混凝土临时供应合同》约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凯悦汽车项目部张家口预拌(商品)混凝土临时供应合同》并没有约定管辖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怀安县通达安泰建材有限公司等未做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原审被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凯盛项目部住所地在怀安××辖区内且在合同中约定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红有审判员  王 潇审判员  刘亚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