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马开贤与周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开贤,周柳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448号原告:马开贤,女,195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周柳英(又名周会),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原告马开贤诉被告周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开贤于2017年6月13日以该案已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该案已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开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马开贤负担。审判员 龙再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维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