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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马开贤与周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开贤,周柳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448号原告:马开贤,女,195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周柳英(又名周会),女,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原告马开贤诉被告周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马开贤于2017年6月13日以该案已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该案已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开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马开贤负担。审判员  龙再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维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