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无锡市康裕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康裕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366号原告:无锡市康裕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新路标准厂房B-9。法定代表人:邓学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喜元,江苏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涉县井店镇。法定代表人:张学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忠,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昌,男,该公司职员。原告无锡市康裕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康裕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无锡市康裕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康裕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88元,减半收取5044元,由原告无锡市康裕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振英审 判 员 李庆刚人民陪审员 赵云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