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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辖终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保定市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建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保定市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建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辖终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韩庄乡任达小区。法定代表人:韩建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飞,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现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上诉人保定市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建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6民初5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保定市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人民法院(2017)冀0606民初50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审被告即上诉人保定市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属于原审人民法院辖区,故被上诉人刘建飞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雅莉审判员  赵孟臣审判员  胡振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