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力初等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58号之一尹国、王力初犯运输毒品罪刑事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的(2016)京02刑初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力初名下财产人民币四百七十七元三角八分;因二被执行人尹国、王力初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故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2刑初6号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执行官陈海川执行员 史 磊执行员 王玮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