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姚如国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如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671号罪犯姚如国,男,汉族,1985年8月1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池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姚如国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姚如国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皖刑终字第003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姚如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如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如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如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32年9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玢 来源: